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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原告祝某与被告庄某相识后,祝某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与庄某谈起了恋爱并同居。不久,庄某怀孕并生下一男孩。后来,祝某已婚事实败露后,庄某与祝某断绝了来往。为子女抚养费问题,两人曾闹到法院,法院判决祝某每月向庄某支付350元抚养费。当时,庄某曾和祝某达成口头协议:不经庄某同意,祝某不能擅自探视儿子。后来,庄某以各种借口不让祝某探视儿子。因此,祝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儿子的探视权。
近日,法院以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由,一审判决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原告祝某享有每月探望一次自己和被告庄某所生的非婚生儿子的权利,被告庄某应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