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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清偿
文章来源:成武生活网  更新时间::2007-11-5 20:50:54 点击次数:
 2004年,浙江永康人陈某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并请李某做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几个月后,李某因病去世。陈某出逃。不久,信用社决定向保证人李某的继承人催款,但继承人并不承认。信用社将陈某以及李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李某死亡,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录入::李焕杰 责任编辑:成武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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