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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河南汝南县三门闸乡村民王某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就将女婴抱回家抚育。2007年2月,计划生育部门认为,王某夫妻已生育有一子,王某夫妻的收养行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决定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
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