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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份,刘军为减轻其妹妹刘萍负担其女读大学的经济压力,趁妻子王芳外出,擅自从夫妻家庭共同存款中取出1万元,作为压岁钱赠与其正在读大学的外甥女。事后,刘军和王芳多次为此发生争吵。王芳要求刘军追回付出的1万元,遭到拒绝。王芳以刘军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刘军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被告擅自赠与其外甥女的1万元钱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亦非用于因日常生活之所需要,擅自将1万元赠与其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其行为属无效,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